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宋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如何理解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添加时间:2024年2月12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如何理解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其公示公信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一旦完成登记,婚姻关系便向社会公众公开,任何人均可查阅和知悉;其次,婚姻登记具有公信力,意味着社会公众基于对国家机关登记行为的信任,有理由相信经登记的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再次,这种公示公信效力还表现在,未经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而在婚姻登记之后产生的权益变动,如财产共有、继承权等,对善意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例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未经公示的非婚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并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婚姻登记的法律意义为何?

婚姻登记在法律上的意义极其重大,它是确认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具体而言:

1. 确认婚姻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应当以登记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

2. 证明身份关系:婚姻登记不仅是对双方结婚意愿的官方记录,也是确定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证据,对于涉及继承、抚养、扶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时,婚姻登记证明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3. 维护权益:通过婚姻登记,确保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抚养权等合法权益。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在许多情况下不能得到与合法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保障。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登记不仅具有宣告婚姻关系成立的公示效果,更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基础性法律行为。

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它确保了婚姻关系的确定性、稳定性和交易安全性,对于维护家庭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的各类法律事务时,必须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以提供更为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全国服务热线

400668616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