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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永久性解除赡养关系?

添加时间:2024年3月21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永久性解除赡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被收养后,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消除。这里的“另有规定”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被收养人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并不意味着被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完全消失,如果生父母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者在其他特定情况下,被收养子女仍可能需要履行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被收养人对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中,儿童财产权益如何依法管理与保护?

收养关系中的儿童财产权益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儿童的财产权益通常由收养人代为管理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收养人可以随意处置这些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利益。这意味着收养人必须确保儿童的财产用于其教育、生活和其他合理需求,不能私自挪用或挥霍。

其次,如果被收养儿童有独立的收入或者遗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的财产权应得到特别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即使是收养人,也无权擅自处分这些财产,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再者,《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收养人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子女被收养儿童的财产权益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处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儿童的财产权益在收养关系中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可能损害这些权益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

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大部分情况下会消除,但并不绝对。在特定条件下,如生父母的生活困难,被收养子女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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