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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经营负债,另一方是否承担?

添加时间:2024年4月3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夫妻一方经营负债,另一方是否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个人债务:(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如果这笔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所负,通常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借款,离婚后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该借款的用途以及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一方个人债务。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但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非共同利益,那么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判断夫妻一方擅自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借款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最终确定。

判断夫妻一方经营负债是否由另一方承担,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便准确理解和处理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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