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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婚姻法24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老公借的钱老婆要还吗

添加时间:2020年9月15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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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婚姻法24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24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24新规定的内容是: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一种法律行为。继承行为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进行的。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二、财产继承的种类有哪些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新婚姻法24新规定是关于夫妻间的财产继承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在去年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对于之前有争议的、规定不明确的内容都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使得新婚姻法更加适合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财产的继承问题有疑惑的可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进行参考。

老公借的钱老婆要还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借款人,丈夫周某长期存在赌博恶习,其在与妻子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向好友汤某借款14万元,对此妻子刘某是否有义务共同还款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认为借款人周某长期存在赌博恶习,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出借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出款款项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妻子刘某不承担共同还款。

周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2007年5月,周某先后两次向其朋友汤某借款共计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利息按月息10%计算。嗣后,周某归还了3年的利息共36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刘某共同归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向汤某借款,有出具的借条等为凭,且对于本案所涉借款金额在周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中周某也予以确认,周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因债务发生在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判决周某、刘某共同归还汤某14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还提供了周某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及汤某与周某一起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某二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从2002年起,周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周某有赌博恶习,足有合理理由相信刘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某就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达高度盖然性,且汤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法认定涉案借款为周某个人借款,判决刘某不承担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起诉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承担共同还款。但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达高度盖然性的,则应由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债权人举证不能的,则应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某二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从2002年起,周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周某有赌博恶习,足有合理理由相信刘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应由汤某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同时,汤某与周某在九十年代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周某在2002年之后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双方于2006年6月因共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认定汤某对周某有赌博恶习应当是知道的。虽并不能就此推定得出汤某在向周某出借涉案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周某用于赌博的结论,但汤某基于其对周某熟知程度在出借涉案款项时理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要求周某妻子刘某对借款予以共同确认,而汤某并未要求刘某在借条中签字,说明汤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要求刘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并不符合家事代理的构成要件,亦说明汤某在出借当时对借款由周某个人使用、将来由周某个人归还应有一定的预见性。

综上分析,刘某就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达高度盖然性,汤某在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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