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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何办理 售后公房的遗产分割问题

添加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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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何办理

近日,王女士询问:自己的姑姑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自己继承,现姑姑去世了,该如何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为此,记者走访了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经工作人



  近日,王女士询问:自己的姑姑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自己继承,现姑姑去世了,该如何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为此,记者走访了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经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继承法中,明确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立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嘱中指定由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遗产的,称为遗赠,承受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的受赠人。根据国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继承人按下列情况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一是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尚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之下,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文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


  二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需持遗嘱公证书、遗嘱人死亡证明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后,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继承人携带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在此类继承登记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如属法定继承人之列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若属法定继承人之外,属遗赠性质的,受赠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的王女士,虽持有遗嘱公证书,但必须在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生效的继承权公证之后,方可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又因其不属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列,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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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的遗产分割问题

1960年,王先生与金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王杰。1973年,金女士不幸去世。1974年,王先生与胡女士结婚。婚后,王先生即搬入由胡女士作为承租人的,位于本市市中心的一套约六十平米的公房内居住,其户口亦迁入该公房。之后不久,王先生与胡女士育一





  1960年,王先生与金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王杰。1973年,金女士不幸去世。1974年,王先生与胡女士结婚。婚后,王先生即搬入由胡女士作为承租人的,位于本市市中心的一套约六十平米的公房内居住,其户口亦迁入该公房。之后不久,王先生与胡女士育一女,取名王萍,户口报在该公房内。而王杰则一直与奶奶在农村共同生活。1995年5月,王先生一家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将康定路公房买下,产权人登记为王先生。2003年6月,王先生不幸病故,生前未立遗嘱。2010年10月,王杰以胡女士和王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拥有该房屋中1/6的产权,该部分房产价值暂计为人民币30万元。理由为:该房屋是王先生与胡女士的婚内共有财产。王先生去世后,1/2房屋产权属于遗产,这份遗产应由自己、胡女士和王萍共同继承,故自己理应拥有该房产1/6的产权份额。


  收到诉状和法院诉前调解通知书后,胡女士和王萍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王杰的观点,因为该房产的来源具有特殊的历史,其是胡女士外祖父早先留下的一处私房经置换而来的,因此从内心上讲胡女士认为这是自己陪嫁的财产。而且,王先生生前疾病缠身,胡女士为此苦苦照顾了十多年,在经济上和感情上都几乎倾尽所有。




  在该房屋中,仅有1/3房屋产权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即使先撇开胡女士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事实不谈,按照均等原则分配遗产,王杰也仅能拥有该房屋1/9的产权份额。


  该房屋原先是公房,王先生是在1995年的时候将其购下的。也就是说,王先生当时是按照上海市政府1994年发布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购买的房屋。根据;94方案;的相关规定,公房内承租和同住人都可按成本价购买公房,在有多人的情况下,需协商确定购房人。这一规定限制了购房人的权利,使得房产证上只能填写一个人的名字。由于这一饱受诟病的规定曾引致纠纷无数,199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本案中,王先生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时,胡女士和王萍的户口在该房屋内,属于该房屋的同住人。据此,该房屋应被认为由王先生、胡女士和王萍共有,而王先生仅占该房屋的1/3产权。王先生去世后,该1/3房屋产权属于遗产由三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故王杰只能主张继承该房屋1/9的产权。


  在售后公房继承中,继承人应当注意房产当初是否按照;94方案;购买。如是,则需要对当时同住人的共有权益进行认可,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和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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