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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产继承过户不被党宰绝招 办理继承房屋登记需提交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

添加时间:2020年9月17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日照家事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办房产继承过户不被党宰绝招

这段时间一直忙于一件房产继承过户,竟发现一省钱办房产继承过户方法,现公之于众,供大家分享。 现在,你若到党的房产局申请房屋继承过户登记,房产局将口头告知你:根据文件规定,必须先办理公证后方能受理和过户。你一定会向公证处询问办理此公证的手续和收费,那么






  这段时间一直忙于一件房产继承过户,竟发现一省钱办房产继承过户方法,现公之于众,供大家分享。


  现在,你若到党的房产局申请房屋继承过户登记,房产局将口头告知你:根据文件规定,必须先办理公证后方能受理和过户。你一定会向公证处询问办理此公证的手续和收费,那么,公证处将告诉你:房屋继承公证按经评估后的房产总价值的百分之百二少费。这很好算:若你要过户的房产经评估后若值100W元的话,仅公证费就得掏两W元,还不算房产评估费。公证的成本充其量就是几十元,可是它们却黑心要宰你两W元,公证处此举比抢劫来钱还快,又没有被当成抢劫犯抓走的危险。若你不懂法,那么,你只好忍气吞声忍痛掏钱。其实法律早就规定房产继承公证与否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房产局无权强求你去公证。但是,房产局至今仍可强令你去办继承公证,否则就是不给你进行过户登记。只要你对房产局的所谓规定深信不疑,你就是法院院长或名律师去办房产继承过户,也得乖乖被宰。每一年,公证处就要从全国的继承人财产里跟着继承走近百亿人民币 。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必须公证。继承事实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证明,公证不过是审查当事人对这一事实的见证证明。房产部门登记收费早已包括审查费,但其收费后不审查,却将审查权转移给公证处,按理应由房产登记部门向公证处支付已收取的审查费,但登记部门又让公证来重复收向当事人收取一笔天文数字的审查费,形成重复收费后,自己再与公证处瓜分这笔审查费用。增设公证替代自己的审查职能,有要与公证处分一杯羹和转移审查办证要件职责的因素在里头,但这样做后大大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损害了办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文件不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解释,没有公布的内部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要求群众遵从执行。


  对当事人提供的继承证明或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是房产局的法定职责,房产局不得拒办或强行利用公证来替代,否则,就不给办证,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若你不想与和你相比之下无比强大的房产局打这个行政不作为官司,你可以自己与自己打一个官司:假如按遗嘱规定你是两人平分继承房产,那么,你们可以用另一人想多分,不合遗嘱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一个案由为房产确权纠纷或房产遗赠纠纷的诉讼,要求平分;若你是独生子,你就捏造出一个想和你争房产的人和事由来;只要你把案子设计得是非分明,案情简单,争议金额极少,在起诉交费后就向法院表示虽然起诉了,双方也还有想和对方和解的意愿,法院求之不得。这样,只要你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庭外按原定计划“和解”成功,之后你还可退回至少一半的已交诉讼费,一般房产官司只用几百元很快就可搞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就可依生效调解书直接向房管部门高高兴兴理直气壮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就算房产局知道你学了他们的猫腻手法,也只能干瞪眼。若你要过户的房产值五十W,你办房证的费用就省掉了这一W元钱的继承公证费用,还省掉了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公证处报到和眼睁睁看他们数你进贡的大把血汗钱的烦恼。










办理继承房屋登记需提交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

  王先生:最近我办房产过户的时候遇到这样一件不太理解的事,今天请各位专业人士给我解释一下。  我的母亲去世比较早,前不久,父亲病重的时候,想把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我,家里其他人都没意见,于是我...



  王先生:最近我办房产过户的时候遇到这样一件不太理解的事,今天请各位专业人士给我解释一下。


  我的母亲去世比较早,前不久,父亲病重的时候,想把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我,家里其他人都没意见,于是我们全家到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份《继承权见证书》。


  父亲过世后,我到房产局办过户,工作人员告诉我,依据《继承权见证书》还不能办理过户,让我出具证明房屋继承权利来源的材料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我搞不懂了,为什么要出具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我们在律师事务所做的《继承权见证书》为什么不能起证明作用呢


  登记官:王先生的不理解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我们就来帮大家解除这个疑虑。


  一、办理继承房屋登记的前提是有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以证明继承事实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登记官:由于房屋价值较大,且继承房屋的法律关系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因虚假继承文书或多份继承文书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继承纠纷时有发生。


  如果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不实或不是最终真实意愿表达的继承文书进行了产权登记导致登记错误,继承人的权利可能被损害,登记机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由于房屋登记机构受其法定职责和审查范围的限制,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对继承事实行为和证明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那么,就需要出具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证明房屋继承权利来源,该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决定着继承房屋产权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


  王先生:哦,就是说先要证明我的继承行为和继承文书是真实、有效、合法的,然后才能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


  律师:是的。这是一个必要环节。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证明文书要证明的正是取得继承房屋产权权利的合法性。房屋继承办理转移登记时,原权利人已经去世,单方申请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对于登记资料的要求更需要严格一些。


  登记官:要求继承人提供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是房屋登记机构贯彻;合理审慎;审查原则的工作要求。


  ;合理审慎;是房屋登记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之一。《房屋登记办法》赋予登记机构要求继承人提交;其他必要材料;的权利,另外《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因此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继承人提交法定证明材料是合理合法的,是职责要求。


  律师:登记机构立足于社会现实并出于自身职责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材料是合法的、适当的。登记机构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也应当切实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要在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负担的同时保证工作质量,这也是对每一个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王先生:看来我是错怪房产局了!以前不了解,觉得这不就是一件;家务事;吗,没必要再去办什么证明,现在明白了,房产局是依法行政,也是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是;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不能作为继承房屋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书。


  王先生:那为什么我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继承权见证书》不能办理过户呢


  律师:《继承权见证书》是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事务所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出具的见证书类似于书面证言,其证明力不足以证明继承房屋产权权利的合法性。所以,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依据王先生您提供的《继承权见证书》办理过户。


  王先生:哦,是这样啊,现在明白了。


  那如果说我家老爷子生前对房产处置有遗嘱,遗嘱也公证过,能办过户吗


  律师:不能。


  原因是这样的:在老人家生前做的遗嘱公证,证明了遗嘱是老人家的真实意愿。老人家去世,继承行为发生,这时候这份遗嘱是否是老人家的最终意愿、唯一意愿就有必要给以确认。这个时候要做的是继承权证明文书,它确认的是遗嘱的终局性,证明的是继承权利来源。必须取得继承权证明文书才能作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依据。


  如果没有法定继承证明文书,只依据遗嘱公证办理转移登记,必然存在诸多法律纠纷隐患,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合理慎审;的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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