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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你可以继承?房产继承公证可减纠纷 如今却“无法可依”

添加时间:2020年9月28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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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你可以继承?

继承制度,是指依法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财产权发生转移。而死者遗留的财产,也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可继承,称之为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各种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中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为此,中原市场数据研究分析中心市场研究员张玉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


  主要针对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单独所有


  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购房问题请拨打热线:4006066969


  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天津中原张玉称,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天津中原张玉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除此之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房产继承公证可减纠纷 如今却“无法可依”

  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公布,与此密切相关的继承法修改也已纳入立法规划,其中涉及房产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专家表示亟须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  继承是法...



  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公布,与此密切相关的继承法修改也已纳入立法规划,其中涉及房产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专家表示亟须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


  继承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最为集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其中没有规定当事人实现继承权的途径,这在实际中就导致了当事人很难实现继承权,特别是对房产的继承。


  中国公证协会宣传委主任、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周志扬介绍,为了解决这个困境,从我国已有的多年房产继承公证实践出发,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 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物权法实施后,与其配套的《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应当经过公证,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房产继承公证有效地预防了房产继承领域的纠纷,大量减少了继承诉讼。


  ;公证人作为法律的实施和解释者,依据国家的授权行使继承的司法确认权,这是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法国、俄罗斯等许多国家都实行公证确认继承权的制度,在继承的全部环节或部分环节引入公证机制。;周志扬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表示,由于我国没有家事程序法、非讼程序法,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公证机构在出具遗嘱继承公证方面其实面临无法可依的状况,更不要说涉及财产登记的部门、财产存放的机构如银行等。


  周志扬告诉记者,由于继承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足,公证机构经常遇到办理三代以上祖辈遗产的情况,涉及的亲属关系链错综复杂,还有的继承人隐瞒其他继承人试图独占遗产。为了弥补社会诚信的缺失,避免纠纷的发生,我国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继承人范围的调查,以确保继承结果的准确。但是,即使如此,仍然难以保证继承案件万无一失。非讼继承法律制度的缺失,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周志扬认为,国家既然设立了公证制度和公证队伍,就应该积极运用公证机制来解决社会问题,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从成本来看,房产继承公证费也是远低于房产继承纠纷诉讼费的。从效率来看,继承办结速度更是远高于人民法院的继承裁决速度。将继承的司法确认交由公证机构来行使,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赵莉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房产的登记只规定可单方去办理,但对如何办理,即通过何种程序提交何种材料,亦未规定。希望在制定细则时,要从方便民众的角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登记规则,建立如行政自行审查和准司法公证的两种途径,让民众选择。;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之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而对于遗产较多之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到不同部门使用的高效方法去实现继承权。;赵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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