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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具有的法律效应 被继承人活着遗嘱可以生效吗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9日 来源: 日照家事代理律师   http://www.szlhzslaw.cn/

  宋,日照家事代理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具有的法律效应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办理了一起涉及“遗产”清偿债务的案件。1999年,田某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北碚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王某在2000年3月前将债务清偿完毕。但直到2001年10月王某去世,债务仍未履行。田某便提出王某的遗产被其妻子田芳、儿子王大、女儿王小继承,并向法院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此三人,要求恢复本案的执行。当时的北碚法院水土法庭依法裁定将上述三人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

从2001年至今,该案多次恢复执行但均因该三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今年3月,田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三被执行人的房屋开发补偿费用以及他们得到的五万元死亡抚恤金。由于案件已经拖了十几年,申请执行人田某在这次申请执行时情绪十分激动,对于执行法官的工作也很不配合。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首先表示十分理解申请执行人渴望早日结案的迫切心情,同时耐心并深入浅出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三名被执行人获得的房屋开发补偿款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用来清偿田某生前欠下的债务,这部分财产也就不能被强制执行,该案有别于我国“父债子还”的传统思想。最终该案的处理方式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在执行被执行人遗产时有几个原则:首先,遗产继承人只能够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没有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的,不能执行该继承人个人其他财产;其次,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给其家属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作为执行的对象。

被继承人活着遗嘱可以生效吗

被继承人活着遗嘱可以生效吗

当事人去世以后遗嘱才会生效,而且还要看里面是否有附加条件。这时候才叫继承。

本来还活着,如果这时候过户财产的,这叫赠与,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只是法律依据就完全不一样了。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被继承人

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每个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被继承人。但这只是具有了作被继承人的资格,要现实地成为被继承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会发生继承关系。

公民死亡时必须留有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时必须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则应按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但这种处理不是继承,故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为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这里的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唱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归纳起来,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债务: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合伙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但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服偿还。”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上述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二,保留必留份的原则。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我国《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清偿债务。

第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须于清偿债务后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能执行遗赠。

第四,继承人连带原则。继承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负连带。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得请求继承人的全体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偿债务。

被继承人活着遗嘱不可以生效,只有被继承人死了才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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